一、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实行生理脱毒、教育适应、康复巩固和回归指导的分期管理艾滋病急性期,并统一设置生理脱毒区、教育适应区、康复巩固区、回归指导区。不同期区的戒毒人员开展区别化的教育戒治活动,实行区别化的管理方式和处遇条件。
对处于康复巩固期的戒毒人员,根据表现和戒毒治疗效果,实行分级管理。
二、戒毒人员分期分级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维护秩序,确保安全;
2.以人为本,科学戒治;
3.统一标准,严格考核;
4.公平公正,综合评价。
三、戒毒人员自收治之日起进入生理脱毒期,时间不少于15日。
四、生理脱毒期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进行入所健康状况检查和精神病障碍筛查;
2.开展不少于14日的医学隔离观察;
3.建立病历,详细记录戒毒人员家族病史、本人患病史等情况,对患病戒毒人员实施病情监测;
4.初步建立戒毒人员档案,开展吸毒情况调查,掌握戒毒人员吸食毒品种类、吸毒方式、吸毒史和戒毒史等;
5.对有急性戒断症状及明显稽延性症状的戒毒人员进行鉴别和医学治疗;
6.进行入所谈话,完成心理状况初期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有心理问题倾向和人身危险的戒毒人员进行逐人访谈和评估;
7.开展环境适应、情绪疏导方面的主题班组活动,并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倾向和人身危险的戒毒人员进行疏导和干预;
8.开展诊断评估工作的入所调查评估。
五、生理脱毒期实行民警直接管理,戒毒人员以班为单位实行集中管理。对处于医学隔离观察期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措施要求,避免交叉感染。
六、生理脱毒期戒毒人员超市购物仅限购买生活、学习必需品。因戒治需要,确需拨打电话或者探访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承担强制隔离戒毒职能的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提出意见,管理部门审核,报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七、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完成规定的戒治内容,经生理脱毒诊断评估合格的,晋升教育适应期。教育适应期不少于1个月。
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戒毒所完成阶段性生理脱毒评价,评估为“合格”的,戒毒所可以不再进行生理脱毒诊断评估,戒毒医疗中心提出合格建议,戒毒所诊断评估中心审核确认。戒毒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生理脱毒诊断评估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经生理脱毒诊断评估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在生理脱毒期戒治一个周期,直至符合晋期标准。
八、教育适应期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开展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以及戒毒人员易发疾病的防治教育、卫生常识宣传教育;
2.进行评估分类,确认戒毒人员戒治类型和戒治靶点问题,并初步明确戒治方向和路径;
3.开展入所体能测试,建立身体康复训练档案,制定运动处方,逐步开展康体训练;
4.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团体心理辅导,对有严重心理问题倾向和人身危险的戒毒人员进行疏导和干预;
5.对确立的人身危险类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和管控;
6.开展入所教育、戒毒常识教育、戒毒法律法规教育等;
7.开展以规章制度学习、规范养成练习、队列训练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训练;
8.开展遵规守纪、认错悔过、违纪警示、扫黑除恶、坦白检举等专项教育,组织戒毒人员书写完成个人成长经历、遵规守纪保证书、认错悔过书、坦白检举材料;
9.组织戒毒人员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理论、安全生产知识等;
10.继续开展生理脱毒期未完成的入所调查评估。
九、教育适应期实行民警直接管理。戒毒人员在民警的组织下,在指定的区域内参加戒毒所统一安排的各种戒治活动。
十、教育适应期戒毒人员可以享有下列处遇:
1.每月可以探访1次;
2.每月可以拨打1次电话;
3.每月可以购买不超过戒毒所规定标准的生活、学习用品。
十一、处于教育适应期的戒毒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艾滋病急性期,晋升康复巩固期:
1.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入所适应性教育;
2.掌握戒毒人员公约、戒毒人员戒毒誓言;
3.完成相应的康复训练和戒治课程,考试考核合格;
4.行为训练达到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考核合格。
十二、戒毒人员因晋期考核不合格未晋期或者自康复巩固期降期的,在教育适应期再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治,经考核合格后晋升康复巩固期。
十三、康复巩固期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1.开展日常医疗、疾病防控和传染性疾病、慢性病和精神障碍等的监测和防治,定期开展体检;
2.根据戒毒人员身体机能状况,遵循运动处方,组织开展渐进式康复训练;
3.开展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和训练;
4.组织戒毒人员开展情绪管理、动机激发、戒毒技能训练、职业创业教育及辅助性教育活动;
5.开展劳动康复训练,培养戒毒人员劳动习惯,学习掌握劳动技能;
6.开展诊断评估工作;
7.开展其他戒治工作。
十四、康复巩固期实行民警直接管理。达到规定条件的,戒毒人员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一些活动。
十五、对处于康复巩固期的戒毒人员,可以根据戒毒人员戒毒动机水平、戒毒治疗所处的阶段、遵规守纪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开展分级管理,实行区别化处遇。戒毒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戒毒人员管理强度、活动范围、探访、通信、拨打电话、购物、自费点餐、文体活动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处遇标准。
戒毒所康复巩固期分级管理晋降级程序、标准及戒毒人员处遇应当报市局备案。
十六、戒毒人员在期满前1个月或者提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康复巩固期晋升回归指导期。根据戒治工作需要,戒毒所可以适当调整回归指导期的期限,但回归指导期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戒毒所调整回归指导期期限的,应当报市局备案。
戒毒人员经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不合格,需要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不得进入回归指导期,按分期分级标准在相应管理期级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十七、回归指导期以回归适应性教育为主开展下列工作:
1.继续按照戒治安排开展相关的戒治活动;
2.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就业、医疗保险等指导;
3.开展回归前的心理辅导、家庭关系修复、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4.搭建后续帮扶平台及家庭、社会支持系统,做好回归社会后续衔接帮扶工作;
5.开展出所健康检查;
6.开展诊断评估工作;
7.开展其他有利于戒毒人员回归和融入社会和家庭的训练或者活动。
十八、回归指导期实行民警直接管理。在民警指导下,表现较好的戒毒人员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戒治训练和健康向上的活动。
十九、回归指导期戒毒人员处遇原则上与戒毒人员晋期前所处期级相同。戒毒所为帮助戒毒人员尽快适应家庭和社会,可以安排以下活动:
1.对符合戒毒康复体验条件的戒毒人员可以安排到戒毒康复所进行康复体验;
2.可以安排到有关社会场所参观;
3.可以邀请家属来所了解戒毒人员戒治情况,参与戒治活动;
4.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外出探视。
二十、戒毒人员因身体健康原因需要购买适量食品或者营养品的,可以不受管理期和管理级别处遇规定限制,但需要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大队提出意见,戒毒医疗和管理部门审核,戒毒所所长或者分管副所长审批。
二十一、处于康复巩固期和回归指导期的戒毒人员在所内参加生产劳动的,戒毒所应当对其劳动时间进行统计。劳动时间可以兑换探访、拨打电话、所内购物、自费点餐、文体活动、物质奖励、增加伙食标准、增加劳动报酬等处遇。具体办法由戒毒所制定。
二十二、处于康复巩固期或者回归指导期的戒毒人员,经阶段性评价、一年后综合诊断评估、期满前综合诊断评估生理脱毒不合格或者受到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惩戒的,降至教育适应期。
二十三、戒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晋升期级:
1.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审查的;
2.被采取单独管理、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处于强化教育期的;
3.所外就医、解回再审的;
4.其他需要暂缓晋升的。
戒毒人员前款情形消失后,根据处理结果,可以按照规定晋升期级。
二十四、戒毒人员对管理期或者管理级别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戒毒所提出复核申请,戒毒所自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十五、戒毒人员按照分期管理要求统一佩戴胸卡,挂床头卡。生理脱毒期戒毒人员佩戴红色胸卡,挂红色床头卡;教育适应期戒毒人员佩戴黄色胸卡,挂黄色床头卡;康复巩固期戒毒人员佩戴蓝色胸卡,挂蓝色床头卡;回归指导期戒毒人员佩戴绿色胸卡,挂绿色床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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