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确诊后应告知配偶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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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日子。从今天起,备受关注的《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实施。

条例最大特点是对艾滋病人淡化了保密原则、强化了关爱、加强了免费救助。由于《条例》是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订,因此,《条例》充满人情味和现实性。

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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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

2000年以来,杭州市疾控中心从公安部门转送来强制检测的卖淫、嫖娼人员中,发现10例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卖淫、嫖娼人员一直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杭州市疾控中心主任项海青指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艾滋病,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这条是我国《艾滋病管理条例》中未提到的,它增加当地疾控机构监测内容,事实上,这也是对高危人群艾滋病检测的再次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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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手术病人

可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HIV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的基本手段,检出率近百分之百,然而,目前市民的自觉检出率并不高。为了让更多的市民享受HIV免费检测待遇,浙江省财政今年将拨出20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对需要检测的市民进行免费检测。

“经费主要用于孕产妇、手术病人。”浙江省卫生厅厅长李兰娟透露,2006年,杭州手术病人中发现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26例,占新发人数的19%。如果对手术病人、孕产妇进行HIV检查,能有效降低传播率。比如,孕产妇在手术前被发现感染艾滋病,医生可立即通过给孕妇药物治疗、剖腹产和婴儿药物治疗来阻断艾滋病病毒。

《条例》二十一条规定:经本人同意,可以对孕产妇、手术病人进行产前、手术前艾滋病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确诊感染艾滋病

应告知本人、配偶或监护人

扩大告知范围,淡化保密原则,是该《条例》中最大的亮点。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将诊断结果告知其本人、配偶或者监护人,并给予医学指导。因艾滋病防治和社会保障等工作需要,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告知民政、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艾滋病,相关部门应做好保密工作。

“今后,艾滋病人不再是个完全保密的身份。因为,对艾滋病人越保密,他们越会受到社会歧视,他们病情更得不到及时治疗,只有发动全社会来关心他们、爱护他们,让艾滋病人有工作、有经济保障,子女有学上,他们通过性途径传播疾病、报复社会的心理就会减弱。”李兰娟认为,这条很有必要,虽然执行方法有待研究,却可以大大减少无辜或不知情的感染者,例如配偶,同时也能有效控制我省艾滋病的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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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将用于艾滋感染者及艾滋儿童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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