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

艾滋病患者是否有隐私权

艾滋病患者当然也有隐私权,这是基本的人身权利。

华律网

案例:

“当着许多人的面,他忽然指着我大声说我有艾滋病……”一名自称姓邱的女子倾诉自己被当众“揭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她表示,不知对方是否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她想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前,也有人表达了同样的困扰:“我现在被一件事情困扰,不知道该怎么办?我是一个艾滋病患者,这件事我一直瞒着别人,前两天一个朋友忽然当着很多人的面,大声指着我说,‘她有艾滋病!’我当时真的想挖个地洞钻进去。这几天,我走到哪里都感觉有人在我背后指指点点,我晚上整夜整夜地失眠,真的想一死了之。我曾经在网上、报纸上看到过‘隐私权’的提法,我想把对方告上法庭,不知道他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请帮帮我……”

据邱女士讲,她于前年不幸感染了艾滋病毒,此后,她一直保守着这个秘密,仍然像正常人一样交友工作,这件事除了自己的爱人,她谁也没有告诉,包括自己的父母,“就是怕他们难过。”

前不久,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邱女士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却让朋友袁先生知道了,邱女士当时曾经恳求他不要告诉别人,对方也点头答应了,可是,令邱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袁先生竟然当着许多人的面,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情说了出来,让邱女士非常难堪。“虽然我是艾滋病患者,但是我并没有伤害谁艾滋病感染者,我只想平平静静地过自己的日子。”邱女士表示,袁先生的行为给她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他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据邱女士说,袁先生之所以要将她是艾滋患者的事实公诸于众,他自己解释是,邱女士身边的朋友应该对此事享有知情权,同时他认为,“邱女士作为一名艾滋患者,没有什么隐私权可言。”“我就是想弄个明白艾滋病感染者,自己到底有没有隐私权?”邱女士如是说。

律师点评:

保护艾滋患者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隐私权。因为早在1988年中国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指出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个人的情况公布和传播以防止社会歧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也明确规定要严格保密制度,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侵犯滋病病人的个人隐私。《中国控制与预防中长期规划(1998-2010)》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提出要营造有利于艾滋病患者的环境,保护他们的隐私,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患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到公共场所进行洗澡的时候,任何知情人多可以公开其情况而不构成侵犯其隐私权。就本案而言,邱女士虽然是艾滋病患者,但是她并没有伤害谁,没有做法律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所限制的那些例外情况,她的隐私权应该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邱女士可以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如若不成,还可以聘请律师依法走诉讼程序,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依条例,邱女士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可以依法要求袁先生赔礼道歉、主张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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